2011年8月30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3.1版已修订完成,这是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对之进行的第5次修订,此次新增20多个文件。本书汇编了2011年8月25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为2012年1月15日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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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30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3.1版已修订完成,这是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对之进行的第5次修订,此次新增20多个文件。本书汇编了2011年8月25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为2012年1月15日左右。
1995年9月,被告人吴某某与某县邮电局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999年5月,某县邮电局与吴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的主体变更为某县邮政局,某县邮政局系国有分支机构,被告人吴某某属于国有企业职工。2002年9月至2004年下半年,被告人吴某某担任某县邮政局速递公司经理。2004年4月左右,被告人吴某某利用担任速递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在其负责公司代收货款业务的过程中,挪用代收货款5万余元用于个人投资办厂。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已退出全部赃款。 某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吴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于 某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某县邮政局速递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在其负责公司代收货款业务的过程中,挪用公款5万余元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赃款已全部退清,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曾被政府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擅长贪污罪、受贿罪刑事辩护。经办刑事案件逾百件,多次就贪污罪、受贿罪辩护接受媒体专访。 |
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上海卢湾区优秀律师,九年检察院实战工作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免费咨询15901801155 聘请律师、联系方式、收费标准(请点击) |
| (责任编辑:胡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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