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30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3.1版已修订完成,这是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对之进行的第5次修订,此次新增20多个文件。本书汇编了2011年8月25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为2012年1月15日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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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30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3.1版已修订完成,这是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对之进行的第5次修订,此次新增20多个文件。本书汇编了2011年8月25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为2012年1月15日左右。
被告人隋某某在任某轴承厂(全民所有制企业)业务员期间,于2005年4月,将某轴承厂2台份轴承销售给某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后其利用职务之便,擅自要求某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将货款共计160 000元转入某工贸有限公司的帐户,借给该公司使用,造成某轴承厂的货款长期无法收回(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赔)。案发后,被告人隋某某接到检察机关的口头通知后,主动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隋某某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依法惩处。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隋某某犯挪用公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且其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赔赃款,具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初犯等辩护意见,某法院酌予采纳。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隋某某主动到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的公诉意见,法院均予采纳。依照《中华某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某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隋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随案移送的赃款某币十六万元,发还被害单位北京某轴承厂。 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曾被政府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擅长贪污罪、受贿罪刑事辩护。经办刑事案件逾百件,多次就贪污罪、受贿罪辩护接受媒体专访。 |
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上海卢湾区优秀律师,九年检察院实战工作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免费咨询15901801155 聘请律师、联系方式、收费标准(请点击) |
| (责任编辑:胡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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