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或者公然夺取部队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行为。属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一种。 犯罪构成: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军队战斗力的物质基础。行为的对象是军队保管的武器装备或军用物资。 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两方面的行为:—是行为人以非暴力手段违背他人(自然人或单位)的意思,私自取走其武器装备或军用物资的行为,即所谓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行为,取得上述物资不以“秘密”为必要条件,如行为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利用职务之便,乘管理制度混乱之机,公然将军库中的军用物资取走,也应成立本罪。二是公然以强力手段夺走他人(自然人或单位)的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行为,即所谓抢夺武器装各、军用物资的行为。胡燕来律师认为实施上述两个行为之一的,即应构成本罪。盗窃、抢夺武器装各可以成立杀人罪或其他暴力犯罪的预备行为。两者虽有牵连关系,但均是独立行为,触犯两个不同的法条,应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但有一种意见认为,上述行为构成牵连犯罪,应按从一重处断原则定一个罪。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构成,法律规定较基本的犯罪构成为严刑罚幅度。情节特别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则更大,法律规定更严的刑罚幅度。战时犯本罪的,是一种特别严重的情节,应按照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罪责单位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罪的主体是具有军籍的军人(包括人民武装警察)和军内在编职工。非军人伙同军人盗窃武器装备或军事物资的是否成立本罪,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非军人一方可以构成本罪的共犯,按刑法关于军人违反军人职责罪规定的条款处理;另一种意见认为,非军人一方应移送地方司法机关,按刑法规定的相应条款处理。 在犯罪的主观方面,行为只能是出于故意。盗窃的动机可多种多样,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43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按照刑法第127条规定的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处罚。 原创作品,未经许可禁止转载。 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曾被政府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2008-2009年度上海卢湾区“十大优秀律师”,擅长贪污罪、受贿罪刑事辩护。经办刑事案件逾百件,多次就贪污罪、受贿罪辩护接受媒体专访。 聘请律师、联系方式、收费标准(请点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