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30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3.1版已修订完成,这是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对之进行的第5次修订,此次新增20多个文件。本书汇编了2011年8月25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为2012年1月15日左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1年8月30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3.1版已修订完成,这是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对之进行的第5次修订,此次新增20多个文件。本书汇编了2011年8月25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为2012年1月15日左右。
被告人王某在任某市某医院收费处收款员期间,于2006年7月底至8月中旬,采用私拿公款后谎称被盗报假案的手段,窃取公款共计人民币37 651.96元。被告人王某于 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犯贪污罪、盗窃罪,于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便利侵吞公款,其行为侵犯了国有财产的合法权利,已构成贪污罪;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管理的公款,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均应依法予以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贪污罪、盗窃罪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系初犯,自愿认罪且有悔改表示,其违法所得之赃款已冻结或由其亲属代为退赔,法院对被告人王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国家财产不受侵犯,对被告人王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被告人王某退赔某市某医院人民币三万七千六百五十一元九角六分,退赔杨维娟人民币六百元,退赔周频人民币六百元,退赔陈润芬人民币四百元。判决生效后以扣押、冻结被告人王某的人民币执行;扣押的钥匙二把、被告人王某的建设银行卡一张,予以没收。 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曾被政府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擅长贪污罪、受贿罪刑事辩护。经办刑事案件逾百件,多次就贪污罪、受贿罪辩护接受媒体专访。 |
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上海卢湾区优秀律师,九年检察院实战工作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免费咨询15901801155 聘请律师、联系方式、收费标准(请点击) |
| (责任编辑:胡律师) |
| 发表评论 |
| 最新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