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受骗者)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 客观构成要件为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从形式上说欺骗行为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对方陷人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行为。(1)欺骗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2)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包括心理事实,如以借为名的欺骗行为隐瞒了不归还财物的心理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欺骗行为。(3)就法律规则、价值判断进行虚假陈述或表示的,也可以成立欺骗。(4)欺骗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骗,也可以是文字欺骗。(5)欺骗行为还可以是举动的虚假表示,包括明示的举动欺骗与默示的举动欺骗(默示的表示)。前者如,无业人员穿着工商人员制服的行为,就可能成为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后者如,行为人在外币兑换处拿出一张作废的外国纸币交给负责兑换的职员时,就默示了这张纸币在该外国是法定的流通货币;如果默示的内容与事实相反,就属于默示的举动欺骗。(6)欺骗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人错误认识,进而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骗行为。欺骗行为既可以是在他人没有任何认识错误的情况下使之产生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也可以是在他人已经由于某种原因陷人认识错误的情况下,使他人继续维持或者强化其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7)欺骗行为必须达到足以使一般人(如受骗人那样的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不具有使他人处分财产的具体危险的行为,不是欺骗行为。 欺骗行为使对方(受骗者)产生错误认识,或者说,受骗者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骗行为所致;即使受骗者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骗行为的成立。(1)受骗者对行为人所诈称的事项有所怀疑仍然处分财产的,也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如买卖假张大千国画案。(2)在欺骗行为与受骗者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人受骗者的错误认识;如果受骗者不是因欺骗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成立诈骗罪(但有成立诈骗未遂的可能性)。(3)欺骗行为的受骗者必须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处于可以处分财产地位的人,但不必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基于上述理由,诈骗罪中的受骗者只能是自然人,而且是具有一定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骗取”幼儿、严重精神病患者财物的,成立盗窃罪。机器更不能成为诈骗罪的受骗者,因为机器不可能存在认识错误。(4)被骗者不限于特定的人。注意广告诈骗与虚假广告行为的差别:后者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就真实存在的商品或者服务作夸大失实的宣传或者进行语意模糊、令人误解的宣传;如果不存在真实的商品或者服务而进行虚假宣传,骗取财物的,构成诈骗罪。即使真实存在商品或者服务,也可能触犯诈骗罪,与虚假广告罪想象竞合。 欺骗行为使对方陷人错误认识之后处分财产。(1)处分财产不限于民法意义上的处分财产(即不限于所有权权能之一的处分),而意味着将被害人的财产转移为行为人占有,或者说使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被害人的财产。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承诺免除行为人的债务等。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认定为诈骗罪。(2)受骗者处分财产时必须有处分意识,即认识到自己将某种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但不要求对财产的数量、价格等具有完全的认识。 欺骗行为使对方处分财产后,行为人或第三者获得财产。获得财产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积极财产的增加,如将被害人的财物转移为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二是消极财产的减少,如使对方免除或者减少行为人或第二者的债务。后者还包括使用欺骗方法使自己不缴纳应当缴纳的财产(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如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成立诈骗罪。使用欺编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刑法第210条)。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欺骗行为必须导致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在未遂情况下有导致财产损失的紧迫危险)。(1)在诈骗不法原因给付物的情况下,由于诈骗行为在前,被害人的不法原因给付在后,没有行为人的诈骗行为被害人就不会处分财产,故被害人的财产损害是由行为人的诈骗行为造成,这就说明行为侵害了他人财产,当然成立诈骗罪。 (2)通过欺骗方法使他人免除非法债务的,不存在财产损失。例如,行为人原本没有支付嫖宿费的意思,欺骗卖淫女使之提供性服务的,不成立诈骗罪。行为人原本打算支付嫖资,与对方实施性行为后,又采取欺骗手段使对方免收嫖资的,也不成立诈骗罪。但是,行为人向卖淫者支付了嫖资后,使用欺骗手段骗回嫖资的,则成立诈骗罪。 (3)以欺骗方法取得对方不法占有的自己所有的财物的,不成立诈骗罪。但是,如果B盗窃了A的此财物,而A采取欺骗方法骗取了B的彼财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以欺骗方法取得对方合法占有的自己所有的财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具有从对方取得财产的正当权利(如享有到期且无抗辩理由的债权)的人,为了实现其权利而使用了欺骗手段的,不成立诈骗罪。 (4)行为人虽然提供了价格相当的商品,但在告知了事实真相后对方将不付金钱的场合,故意就商品的效能等作虚假陈述,使对方误信商品的效能,而接受对方交付的金钱的,构成诈骗罪。换言之,即使行为人提供相当给付,但受骗者的交换目的基本未能实现(包括给付缺乏双方约定的重要属性的物品)时,宜认定为诈骗罪;例如,欺骗他人得了肝炎,进而将药品卖给他人的,成立诈骗罪。 (5)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导致受骗者就所交付财产的用途、财产的接受者存在法益关系的认识错误时,即使受骗者没有期待相当给付,也应认为存在财产损失,行为人的行为成立诈骗罪;例如,声称将募捐的钱交给灾民,但事实上将募捐的钱交给父母的,成立诈骗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诈骗未遂的,不构成犯罪。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曾被政府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上海卢湾区十大优秀律师,擅长贪污罪、受贿罪刑事辩护。经办刑事案件逾百件,多次就贪污罪、受贿罪辩护接受媒体专访。 聘请律师、联系方式、收费标准(请点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