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犯罪构成: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侵害了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也损害了银行以及信用卡的有关关系人的财物所有权。犯罪对象是信用卡。所谓信用卡,是指银行或信用卡公司(包括各类发卡机构)以持卡者的信用为条件,发给持卡人的用于购买商品、取得服务或者提取现金的一种信用凭证。它具有结算、信贷、储蓄等多种功能。信用卡只能供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更不能典当或抵押。 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金融的管理秩序,又包括公私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具体包括下述四种情形:(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任何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在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界定标准: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行为人使用信用卡善意透支及时归还的,不是犯罪;恶意透支并且未想过要归还的,构成本罪。 2.区分信用卡诈骗罪与伪造信用卡、盗窃信用卡犯罪的界限、伪造信用卡并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其中的重罪进行处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不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而是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曾被政府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上海卢湾区十大优秀律师,擅长贪污罪、受贿罪刑事辩护。经办刑事案件逾百件,多次就贪污罪、受贿罪辩护接受媒体专访。 聘请律师、联系方式、收费标准(请点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