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30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3.1版已修订完成,这是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对之进行的第5次修订,此次新增20多个文件。本书汇编了2011年8月25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为2012年1月15日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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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30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3.1版已修订完成,这是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对之进行的第5次修订,此次新增20多个文件。本书汇编了2011年8月25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为2012年1月15日左右。
一、正确处理诈骗罪与特殊诈骗罪(金融诈骗犯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关系 规定这些特殊诈骗罪的法条与刑法第266条是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根据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对符合特殊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应认定为特殊诈骗罪。因此,刑法第266条在规定了诈骗罪的罪状与法定刑之后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但是,如果行为人实施特殊诈骗行为,但又不符合特殊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而符合普通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的,则以普通诈骗罪论处。例如,行为人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但银行未催收的,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果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则应依照刑法第26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再如,行为人骗取4000元保险金,没有达到保险诈骗罪所要求的数额较大标准(5000元),对此应认定为普通诈骗罪。 二、正确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l)在行为人已经取得财产的情况下,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如果不存在被害人处分财产的事实,则不可能成立诈骗罪。例如,行为人将被害人约在某餐厅吃饭时.声称需要借打被害人的手机。被害人将手机递给行为人后.行为人假装拨打电话,并谎称信号不好,一边与“电话中的对方”通话,一边往餐厅外走,然后乘机逃走。 (2)在行为人未取得财产(未遂)的情况下,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是否属于足以使对方产生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欺骗行为。 (3)从没有处分能力的幼儿、高度精神病患者那里取得财产的,因为不符合欺骗特点,被害人也无处分意识与行为,故不成立诈骗罪,只成立盗窃罪。 (4)机器不可能被骗,因此,向自动售货机中投人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利用他人支付凭证在自动取款机取得财物的,也成立盗窃罪。冒用他人支付凭证通过银行职员、特约商户职员取得他人财物的,成立(金融)诈骗罪。利用自动取款机程序出错,存入假币,然后又取出真币的,构成使用假币罪与盗窃罪,不构成诈骗罪。 (5)三角诈骗与盗窃罪的间接正犯的区别,在于受骗者是否具有处分财产的地位与权限。例如,洗衣店店主A上班时发现C家的一楼阳台上晾着三套西服。到了洗衣店后,A对员工B说:"C要洗西服,但没有时间送来,特意晾在阳台上,让我们自己取,你去取来吧。”B信以为真,将C的西服取来后交给A,A将西服据为己有。B不具有处分C的西服的权限或地位,不是诈骗罪中的财产处分者,只是A盗窃西服的工具。因此,A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间接正犯)。 三、正确处理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关系 (1)行为人仅实施欺骗行为,被害人陷人认识错误并产生恐俱心理而处分财产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例如,2000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边某伙同路甲、路乙、李某,谎称王某在工程承包中得罪了宋某,宋某要找人对其报复,并称对方需要8000元钱,他们可以出面“摆平”此事,王某在感到害怕的情况下,将8000元钱交给路甲,边某等四人将钱瓜分。 宋某因欠外债,经常被债主催要,遂想利用其岳父、岳母疼爱外孙的心理,假称自己的儿子被人绑架,从他们手中骗取“赎金”。2003年1月3日,宋某的姐姐按照宋某的要求.将宋某的儿子带到保定,宋某随后告诉自己的岳父、岳母说:“儿子被人绑架了,绑匪索要8万元现金赎人。但我只筹得4万元,无法筹集余款,你们能不能筹集4万元?”其岳父、岳母听后非常着急,便四处筹钱。这时,有人提出报警,宋某的岳母怕外孙出事而不同意。宋某怕出意外,忙掏出事先已定好闹铃的手机,假装与绑匪通话,并对岳母说绑匪又在催钱。宋某的岳母救外孙心切,马上筹集4万元钱交给宋某。宋某得款后,将儿子接回并将4万元据为己有。 (2)行为人仅实施胁迫行为,被害人虽陷人一定认识错误,但完全或主要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例如,甲、乙经过某村时,对村长说:“你的儿子得罪了我们,我们和黑社会的头是哥们,如果不交出赔偿费,我们就叫黑社会的哥们砍下他的手臂。”村长听后害怕,问要交多少钱。甲说只要3000元就够了,村长急忙回家拿出3000元交给甲。甲、乙并不认识所谓黑社会的头,虚构事实的行为也使被害人陷入了认识错误。但是,一方面,行为人虚构“和黑社会的头是哥们”这一事实,是为了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而不属于使被害人陷入处分财产认识错误的欺骗行为;另一方面,被害人对行为人是否“和黑社会的头是哥们”的认识错误并非以处分财产为内容,其交付财产是基于恐惧心理。所以,甲、乙等人的行为成立敲诈勒索罪。 (3)行为同时具有欺骗与胁迫性质,被害人仅陷人认识错误并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而没有产生恐惧心理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例如,陈甲与陈乙在某宾馆用餐时,无意中得知该宾馆住宿部504房间有人在赌博,于是两人商定冒充公安人员去抓赌,收缴赌客的赌资平分。当晚,陈甲与陈乙穿着警服来到该宾馆住宿部,叫服务员打开房门,房内四人正在赌博。陈甲自称是城郊公安分局民警,并对赌客说产我们是公安人员,接到报警后来没收赌资的,请把钱全部留下来。”四名赌客一见陈甲和陈乙身穿警服,均将钱交给陈甲(共6000余元),陈甲清点后,出具了一张收条给四名赌客。陈甲与陈乙的行为具有欺骗与恐吓性质,但赌客并没有产生恐惧心理,而是基于认识错误交付了财产。将陈甲、陈乙的行为认定为诈骗罪较为合适。本案具有特殊性,不同于冒充警察实行敲诈勒索的案件。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明显的恐吓行为,被害人主要是基于恐惧心理(如担心受处罚等)交付财物的,则宜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4)行为同时具有欺骗与胁迫性质,对方仅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恐心理处分财产,而没有陷人认识错误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例如,行为人甲本为已满16周岁的少女,在自愿与乙男发生性交后,声称自己是幼女,如果乙不给付2000元,就向司法机关告发或将此事告诉乙的妻子。乙明知甲不可能是幼女,但因恐惧甲的告发会给自己带来各种麻烦,于是向甲交付2000元。对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而不宜认定为诈骗罪。 (5)行为同时具有欺骗与胁迫性质,被害人既陷人认识错误又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处分财产的,属于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例如,20岁的赵某和父母共同生活,平素游手好闲,贪图享乐,为了让经商的父亲多给一些钱用而费尽心机。某日晚,赵某拿菜刀将自己的左手中指齐指甲根部剁下,让朋友孙某将剁下的手指用信封装好送给其父。第二天早晨,孙某又按赵某的旨意给赵父打电话:“你儿子已经被我们绑架了,拿50万元来赎人,否则你儿子便没命了。”赵父立即报案,公安机关在赵某和孙某取钱时将二人抓获。 四、正确认定诈骗罪的未遂与罪数 行为人开始实施欺诈行为时,才是诈骗罪的着手;为了诈骗而伪造有关证件的,属于诈骗的预备行为。实施欺诈行为后,没有使他人陷人错误认识,或者虽使他人陷人错误认识但他人未处分财产的,属于诈骗未遂。行为人为了骗取财物,往往使用法律所禁止的手段,如伪造并使用伪造的公文、证件、印章进行欺诈。在这种情况下,通常从一重罪论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实施一个欺骗行为,数次从同一人处获得财产的,只成立一个诈骗罪。 上海律师胡燕来,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二十年只做法律,曾被政府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经办刑事案件逾百件。 |
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上海卢湾区优秀律师,九年检察院实战工作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免费咨询15901801155 聘请律师、联系方式、收费标准(请点击) |
| (责任编辑:胡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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