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30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3.1版已修订完成,这是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对之进行的第5次修订,此次新增20多个文件。本书汇编了2011年8月25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为2012年1月15日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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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30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3.1版已修订完成,这是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对之进行的第5次修订,此次新增20多个文件。本书汇编了2011年8月25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为2012年1月15日左右。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犯罪构成: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的前提。行为侵害的对象只能是具有生命的人。人的生命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未出生的胎儿只是母体的一部分,在我国不能构成本罪的侵害对象。溺婴者被认为是杀人行为,受何种处罚,应视具体情节而定。 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杀人行为可能造成死亡的结果,也可能只造成被害人伤残的结果。前者应成立杀人既遂罪,后者应成立杀人未遂罪。表现形式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1)作为,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行动去剥夺他人的生命。 (2)不作为,即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而不履行其义务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行为。见危不救不能作为一种不作为杀人的形式。但负有救助义务的人不履行救助义务,应负法律责任。在我国,教唆精神病人或不能控制自己意志的儿童自杀的,利用迷信思想欺骗他人自杀的,均应按杀人罪论处。。在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中,有两点是应当特别予以注意的:第一,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这是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基本条件,不具备这个条件就谈不到故意杀人的问题。如果合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如在正当防卫中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就是正当的、合法的行为。再比如对被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处死刑的罪犯依法执行死刑。就是合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等等。第二,行为人所剥夺的必须是他人的生命才构成犯罪,如果剥夺的是自己的生命,是自杀行为,不是犯罪。至于杀人的行为方式,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作为和不作为只是行为方式不同,不影响故意杀人罪的构成。受他人嘱托而将他人杀死的行为在法律上没有根据,行为人也没有权利接受这种嘱托,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还要注意的是,故意杀人罪是刑法中的结果犯,即行为人是否将被害人杀死,这是区分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未遂的根本标志。 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4周岁,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在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c杀人的动机可多种多样,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在主观方面不同;前者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剥夺他人的生命,并且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后者只是故意使被害人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并不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 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界定标准: 1、故意杀人罪与刑法中规定的暴力犯罪致人死亡的界限 刑法中有多个条文涉及暴力犯罪致人死亡的处罚规定,在认定时要注意区分两种情形:一是某种暴力犯罪中的致人死亡并不包含故意杀人内容的,而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故意将被害人杀死,应当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断。但是,如果行为人是在暴力犯罪完成之后叉故意杀死被害人的,如行为人以暴力方式对被害人进行侮辱,叉故意杀死被害人的,应当以侮辱罪和故意杀人罪两罪并罚。二是某种暴力犯罪的构成要件中或者处罚情节中已经包含故意杀人内容的,如抢劫致人死亡、绑架并杀害人质的,等等,其故意杀人的行为已经作为该种犯罪中的情节加以规定,只以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定罪处罚即可。但是,如果行为人在所实施的暴力犯罪完成以后,为了灭口或者逃避侦查又将被害人杀死的,其行为已经构成两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2、故意杀人与引起他人自杀的认定问题。 可以按照案件的实际情况区分为不同的情形处理。一是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或者虽然具有轻微的违法性但是未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自杀者是由于自己的心胸狭窄或者重大误解导致实施自杀,不应当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二是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如强奸、非法拘禁、刑讯逼供、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等,由这些犯罪行为导致了被害人的自杀结果,行为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自杀结果之间是存在着因果关系的,但是,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来看,并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困此,不能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应当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定罪,同时将引起被害人自杀的结果作为该罪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上海律师胡燕来,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二十年只做法律,曾被政府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 |
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上海卢湾区优秀律师,九年检察院实战工作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免费咨询15901801155 聘请律师、联系方式、收费标准(请点击) |
| (责任编辑:胡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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