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用、纠集、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犯罪构成: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风尚和社会治安秩序。 本罪的对象主要是女子,但也包括男子。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刑法第358条规定的行为。所谓组织应作广义解释,包括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欺骗等手段。但组织他人卖淫同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不能混同。在组织他人卖淫的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应当作为组织他人卖淫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而不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这些行为是对被组织者以外的人实施的,仍应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卖淫的组织者。组织者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几个人,主要看其在卖淫活动申,是否起组织者作用。 在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 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35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9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还要注意的是,按照刑法第361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他人卖淫的,按照自然人犯组织卖淫罪的规定处罚;前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界定标准: 胡燕来律师认为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同时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应当作为组织卖淫罪的量刑情节考虑,不按照数罪并罚处理。 原创作品,未经许可禁止转载。 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曾被政府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2008-2009年度上海卢湾区“十大优秀律师”,擅长贪污罪、受贿罪刑事辩护。经办刑事案件逾百件,多次就贪污罪、受贿罪辩护接受媒体专访。 聘请律师、联系方式、收费标准(请点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