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卖淫罪是指违背他人的意志,以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性服务获取利益的行为。属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一种。 犯罪构成: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风尚和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侵犯的对象主要是14周岁以上的少女和成年妇女,也包括少年男子和成年男子。 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行为人具有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强迫是指采用暴力或威胁的手段。以物质、金钱或其他手段引诱他人卖淫,不成立本罪,而应作引诱他人卖淫罪论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本罪情节严重的行为,按其具体情节也可成立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1)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2)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所谓多人或多次,均指三人或三次以上(含本数)。(3)强奸后迫使卖淫的。如果强奸是迫使卖淫的一种手段,具有内在联系,不作数罪并罚,只作为迫使他人卖淫的一种从重情节。如果强奸和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没有联系,应分别定罪,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罚。(4)造成被强迫卖淫人的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犯罪的主体,既可以是男子,也可以是女子。 在犯罪的主观方面,行为必须是出于故意。 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35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2)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3)强奸后迫使卖淫的;(4)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上述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还要注意的是,按照刑法第361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强迫他人卖淫的,按照自然人犯强迫卖淫罪的规定处罚;前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界定标准: 胡燕来律师认为强迫他人卖淫罪与强奸罪的帮助犯的界限 (1)强迫他人卖淫罪是行为人迫使他人与第三人发生性关系,而该第三人并没有强奸的故意和强奸的行为;强奸罪的帮助犯是帮助行为人实施强奸的行为,是以行为人具有强奸的故意和实行强奸的行为为共同犯罪条件的。 (2)强迫他人卖淫罪的方法必须是采用强制的手段;强奸妇女罪的帮助犯,除采取强制手段外,也可用非强制的方法,如提供工具、提供场所等。 原创作品,未经许可禁止转载。 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曾被政府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2008-2009年度上海卢湾区“十大优秀律师”,擅长贪污罪、受贿罪刑事辩护。经办刑事案件逾百件,多次就贪污罪、受贿罪辩护接受媒体专访。 聘请律师、联系方式、收费标准(请点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