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帮助组织者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属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一种。 犯罪构成: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风尚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刑法第58条所规定的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刑法将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规定为单独的罪名,有具体的罪状和单独的法定刑。情节是否严重不是构成本罪的必备要件。如果情节严重的,从严处罚,不适用刑法总则第27条关于从犯的处罚原则。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 在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 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35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界定标准: 胡燕来律师认为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区分协助组织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协助行为表现为帮助组织者引诱、介绍、强迫他人卖淫。对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不能以组织卖淫罪的共犯定罪处罚,刑法已经将这种共犯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 原创作品,未经许可禁止转载。 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曾被政府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2008-2009年度上海卢湾区“十大优秀律师”,擅长贪污罪、受贿罪刑事辩护。经办刑事案件逾百件,多次就贪污罪、受贿罪辩护接受媒体专访。 聘请律师、联系方式、收费标准(请点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