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30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3.1版已修订完成,这是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对之进行的第5次修订,此次新增20多个文件。本书汇编了2011年8月25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为2012年1月15日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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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30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3.1版已修订完成,这是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对之进行的第5次修订,此次新增20多个文件。本书汇编了2011年8月25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为2012年1月15日左右。
非法持有毒品罪构成、量刑与界定标准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违反有关禁毒法规,实施了私藏、拥有的行为。 犯罪构成: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关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根据刑法的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占有、携有、藏有或者其他方式持有毒品的行为。所谓持有,是指私自藏有、保存有、携有、占有毒品。所谓较大数量,是指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小的,不构成犯罪,应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是为了走私、贩卖、运输或窝藏毒品犯罪,应按刑法规定的相应条款论罪处罚。 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在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但这种故意应排除非法持有以外的故意,如走私、贩卖等。 量刑标准: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界定标准: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本条规定,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达到一定数量才构成犯罪,如果数量少,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谓“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是指除鸦片、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以外的毒品,其含量已达到了鸦片、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的定罪数量标准。对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不以犯罪论处。 2、本罪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毒品等犯罪的界限 胡燕来律师认为区别的关键就在于正确认定行为人的意图和目的。司法机关必须认真查明毒品的真实来源和实际用途,防止行为人避重就轻,逃避惩罚。本罪的举证责任应由行为人和司法机关共同承担,不能把病例证责任完全推给被告人。司法机关只有在经过大量的细致的调查无法确认毒品的来源和用途时,才能按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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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上海卢湾区优秀律师,九年检察院实战工作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免费咨询15901801155 聘请律师、联系方式、收费标准(请点击) |
| (责任编辑:胡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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