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武器、弹药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督,非法携运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犯罪构成: 本罪侵害的客体, 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的法律、法规、制度。武器、弹药是国家明令禁止流通的物品,这类物品一旦流入社会,将会对不特定的人或物形成不安全因素,破坏稳定的社会秩序,其现实和潜在的危险是巨大的,因此,走私武器、弹药是刑法严厉打击的行为之一。“武器、弹药”的种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的有关规定确定。 在犯罪客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走私武器、弹药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未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非法运输、携带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2)虽然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国(边)境,但采取隐匿、伪装、假报等欺骗手段,逃避海关监管、检查,非法盗运、偷带或者非法邮寄武器、弹药;(3)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武器、弹药;(4)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武器、弹药;(5)与走私武器、弹药的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刑法的规定处罚。 在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即明知是武器、弹药而仍然非法携带、运输、邮寄,企图使之进出国(边)境。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不知自己所携带、运输或邮寄的是武器、弹药,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处罚。至于其目的,一般是为了牟利,但是否具有这种目的,并不影响本罪成立。 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151条的规定,犯走私武器、弹药罪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界定标准: 1、本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走私武器、弹药罪没有数量上的要求,只要行为人具有走私武器、弹药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受他人之托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但委托人在货物、物品中夹带了武器、弹药,而行为人并不知道,对其只能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而不能认定为走私武器、弹药罪。 2、本罪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界限 主要区别是:(1)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国家贸易管理;后罪则是公共安全。(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旨在强调逃避海关监督,行为人实施携带、运输、邮寄的行为是为了使走私物品进出国(边)境:而后罪则是在边境之内的非法运输、邮寄、储存等。当然,出于走私目的,进行走私行为,亦不可避免地要在国(边)境之内从事一些非法运输、邮寄、储存的活动,这时虽然触犯非法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但属本罪的手段牵连,应按本罪论处。(3)对象不完全相同。本罪对象为枪支、弹药,其中的枪支、弹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口物品表》所规定,未加规定的则不能成为本罪对象。其范围要比后罪的对象即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等规定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要小。 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曾被政府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上海卢湾区十大优秀律师,擅长贪污罪、受贿罪刑事辩护。经办刑事案件逾百件,多次就贪污罪、受贿罪辩护接受媒体专访。 聘请律师、联系方式、收费标准(请点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