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废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构成: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污染环境,损害人民的身体健康,以及海关的正常活动。犯罪对象是“废物”。这里讲的废物不是一般废物,而是特指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走私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体废物进境,并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必备要件。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体废物,数额较大的,应当适用刑法对本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这些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应当适用刑法第15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的规定:“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刑法修正案(四)》第二条规定:“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的行为,也构成走私废物罪。”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个人和单位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刑法的规定处罚。 本罪在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修正案(四)》第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界定标准: 1、本罪与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是,前者逃避海关监管,后者则不逃避海关监管,前者处罚的是走私行为,后者处罚的是将固体废物在我国境内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 2、本罪与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界限 走私固体废物罪与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区别在于:(1)侵犯的客体不同。(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表现为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后者则不逃避海关监管。(3)犯罪对象不同。前者走私的废物应当理解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而后者进口的则是国家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如果将这些固体废物进口作原料,必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曾被政府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上海卢湾区十大优秀律师,擅长贪污罪、受贿罪刑事辩护。经办刑事案件逾百件,多次就贪污罪、受贿罪辩护接受媒体专访。 聘请律师、联系方式、收费标准(请点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