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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办案实用手册3.1版

      2011年8月30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3.1版已修订完成,这是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对之进行的第5次修订,此次新增20多个文件。本书汇编了2011年8月25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为2012年1月15日左右。


走私假币罪构成要件、立案及量刑标准

时间:2010-01-25 20:45来源: 作者: 所属栏目:走私罪辩护 点击:

走私假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督,非法携运伪造的货币进出国()境的行为。

犯罪构成: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货币的管理制度以及海关的正常活动。

犯罪的客观方面, 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伪造的货币(包括人民币,外币)进出境的行为;走私的对象是伪造的货币,其中的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境外货币。走私变造的货币的行为,不成立本罪。走私假币行为的表现形式与走私武器、弹药罪的表现形式相同。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走私;不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携带、运输其进出境的,不成立本罪。“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境外货币。

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如果是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刑法的规定处罚。

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仍决意逃避海关的监管并将其运输、携带或邮寄进出国(边)境,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在不知情或者完全受到蒙骗的情况下运输、携带或者邮寄了伪造的货币进出境的,就不构成本罪。当然,这并不排除可以构成他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行为人是否具有牟利的目的,对本罪的构成没有影响。

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151条以及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犯走私假币罪的,应分清不同情节,选择不同法定刑(1)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2000元以上不足2万元,或者币量200()以上不足2000()的,属于情节较轻,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严重的情形):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2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或者币量2000()以上不足2万张()的;走私伪造的货币并流入市场,面额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的。(3)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20万元以上或者币量2万张()以上的;走私伪造的货币并流入市场,面额达到情节严重的数量标准的;走私伪造的货币达到情节严重的数量标准,并具有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进行走私等严重情节的。另应注意的是,货币面额以人民币计。走私伪造的境外货币的,其面额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此外,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界定标准:

    1、本罪要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系行为犯,一般情况下,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走私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原则上都要判处相应的刑罚。但对于那些走私伪造的货币数额确实很小,如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值不足500元或者币量不足50张,且不具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况,参照最高人民法院199498《关于办理伪造国家货币、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走私伪造的货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似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则可依照本法第13条规定的但书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而不作刑事处罚,但可由海关依照有关的海关法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

    2、走私假币罪与运输假币罪的界限

运输假币罪,是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在国内进行运输的行为。从这两个罪的构成要件来看,除了在主观方面相同外,其他方面都有些不同:一是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海关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而后者侵犯的客体则只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二是客观方面有些不同。前者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海关法规、货币管理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货币的行为;而后者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在国内进行运输,数额较大的行为。三是犯罪主体有些不同。前者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而后者的犯罪主体,则只能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曾被政府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上海卢湾区十大优秀律师,擅长贪污受贿刑事辩护。经办刑事案件逾百件,多次就贪污受贿辩护接受媒体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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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上海卢湾区优秀律师,九年检察院实战工作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免费咨询1590180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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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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