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文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 犯罪构成: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文物的管理制度以及海关的正常活动。犯罪对象是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所谓文物,是指遗存于社会、埋藏于地下、水下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人类的历史文化遗物。 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保护文物的法规,非法将文物携运出国(边)境的行为。 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刑法的规定处罚。 在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 量刑标准: 根据本条第2款、第4款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本条第5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第2款、第4款的规定,即按自然人犯本罪处罚。 根据本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应以本罪依照本条第1款、第4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本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应以走私文物罪和本法第277条规定妨害公务罪进行数罪并罚。 界定标准: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走私文物罪与非罪,应当从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两方面把握。在主观方面,如果行为人没有犯罪故意,即行为人不知其携带的是文物,或者不知其携带的文物是国家禁止出口的,即使其客观上具有运输、携带或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过境的行为,也不能认为其构成本罪。从客观方面看,主要看行为人走私的文物是否属于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根据《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出口或个人携带文物出境、都必须先向海关申报、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鉴定并发给出口许可凭证才能出境,可见并非所有的文物都禁止出境。如果行为人违反海关、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或邮寄的文物并非国家禁止出口的,只能认为其行为是一般走私行为,而不能认为是走私文物罪。 2、本罪与倒卖文物罪的界限 倒卖文物罪是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走私文物罪与倒卖文物罪在犯罪对象上有一致之处,而且在客观方面,走私文物罪的行为人一般也有倒卖的行为表现,所以两罪存在某些相似。但两罪侵犯的客体不同,走私文物罪客体是国家的对外贸易管制,而倒卖文物罪侵犯的则是国家的文物管理制度。另外,两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不同,倒卖文物罪的成立必须要“以牟利为目的”,而走私文物罪的成立对犯罪目的没有要求。在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往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根据本法第155条规定,应以走私罪论处,不定倒卖文物罪。 3、走私文物罪与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界限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是指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个人的行为。二者在犯罪构成上的区别如下:(1)犯罪客体不同。前者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秩序,具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中有关禁止文物出口的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物的保护和管理秩序。(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是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后者的对象是国家保护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的馆藏文物。(3)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前者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后者客观上表现为将馆藏的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4)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一般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由单位构成。后者是特殊主体,只能由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收藏有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的单位构成。 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曾被政府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上海卢湾区十大优秀律师,擅长贪污罪、受贿罪刑事辩护。经办刑事案件逾百件,多次就贪污罪、受贿罪辩护接受媒体专访。 聘请律师、联系方式、收费标准(请点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