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核材料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从事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的核材料,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理的行为。 犯罪构成: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核材料的管制制度以及海关的正常活动。所谓核材料,根据我国1989年1月10日加人的《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的规定,是指除钵一238同位素含量超过80%以外的钵,铀一233,同位素235或233浓缩的铀,非矿石或矿渣形成的含天然存在的同位素混合物的铀,任何含有上述一种或多种成份的材料。其中,同位素235或233浓缩的铀,是指含有同位素238的丰度比大于天然存在的同位素235对同位素238的丰度比的铀。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伪装、藏匿、冒充、欺骗或其他方式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核材料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体规定了本罪基本犯罪构成的内容,以及“情节较轻的”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内容。刑法对这些不同的情况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刑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核材料的,应当适用刑法对本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核材料的,应当适用刑法第15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刑法的规定处罚。 本犯罪主观上是故意的,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核材料而故意为之法。商过失不构成本罪法。商 www.LegalCare.cn法商网
www.LegalCare.cn法商 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151条的规定,犯走私核材料罪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3年犋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界定标准: 1、本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如果行为人受他人之托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而其中夹带了核材料,但行为人并不知道,则主观上没有走私核材料的故意,不应当以走私核材料罪定罪处罚,只能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2.区分走私核材料罪与走私武器、弹药罪的界限 走私核武器罪与走私核材料罪的区别就在于走私的对象不同。走私核武器属于走私武器的范畴,虽然核武器是由核材料制造的,但核材料只是核武器的一个组成部分,核材料与核武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曾被政府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上海卢湾区十大优秀律师,擅长贪污罪、受贿罪刑事辩护。经办刑事案件逾百件,多次就贪污罪、受贿罪辩护接受媒体专访。 聘请律师、联系方式、收费标准(请点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