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督,非法携运珍贵动物或其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犯罪构成: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禁止进出口的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则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鱼、白唇鹿、扬子鳄、丹顶鹤、天鹅、野骆驼等。至于珍贵动物制品,是指珍贵动物皮、毛、骨等制成品。上述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还必须为国家禁止进出口,才能成为本罪对象。否则,虽为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但不为国家禁止进出口,即使有走私行为,亦不能构成本罪。 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关于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规定,将珍稀动物及其制品私运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所谓违反海关法规,是指违反海关法规中有关禁止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进出境的规定,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逃避海关监管,是指采取不正当的手段逃避海关的监督、管理和检查。虽违反海关法规,但未逃避海关监管,不构成本罪。逃避海关监管的方式有瞒关走私和绕关走私。此外,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或在内海、领海非法收购、运输、贩卖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也属走私行为。所谓 “珍贵动物”,是指列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刑法的规定处罚。 在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15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界定标准: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二者也应当从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两方面去把握。从主观方面看,如果行为人的确不知道其所携带、运输、邮寄过境的是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即其主观上没有故意,不能认为其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从客观方面看,如果行为人走私行为的对象只是一般的动物及其制品,一般不以犯罪论处。当然, 如果其走私一般动物及其制品,偷逃应税数额较大,可以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2、本罪与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界限 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贵动物及其制品,这些行为均应认定为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而不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曾被政府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上海卢湾区十大优秀律师,擅长贪污罪、受贿罪刑事辩护。经办刑事案件逾百件,多次就贪污罪、受贿罪辩护接受媒体专访。 聘请律师、联系方式、收费标准(请点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