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30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3.1版已修订完成,这是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对之进行的第5次修订,此次新增20多个文件。本书汇编了2011年8月25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为2012年1月15日左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1年8月30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3.1版已修订完成,这是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对之进行的第5次修订,此次新增20多个文件。本书汇编了2011年8月25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为2012年1月15日左右。
2002年12月至2004年7月间,被告人于某利用其在某航空公司信息技术中心负责发放绩效工资的职务便利,私自扣留新参加工作员工的绩效工资共计人民币111 200元。 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于某犯贪污罪,于 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某在担任某航空公司、某航空股份公司信息技术中心人事助理期间,于2002年11月至2005年2月间,利用负责信息技术中心人员薪酬管理和领取发放工作的职务便利,私自扣留新职工绩效工资共计20万余元。被告人于某利用其负责薪酬管理的工作职务便利,在其工程师聘用到期的情况下,仍擅自保留其工程师职称待遇,于2002年8月至2005年4月间,共计多领取工资4200余元。 被告人于某对起诉书中指控的内容没有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于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赔经济损失,且有自首情节,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于某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为贪图私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10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于某所在的信息技术中心划归到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后,被告人于某不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但是其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司财物10万余元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亦应惩处。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某犯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于某有自首情节,且在归案后积极退赃,法院对其所犯罪行分别予以减轻处罚。对辩护人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于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于某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于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在案之人民币二万三千元,其中的一万九千四百元发还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中心,其余的三千六百元退还被告人于某。 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曾被政府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上海卢湾区十大优秀律师,擅长贪污罪、受贿罪刑事辩护。经办刑事案件逾百件,多次就贪污罪、受贿罪辩护接受媒体专访。 |
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上海卢湾区优秀律师,九年检察院实战工作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免费咨询15901801155 聘请律师、联系方式、收费标准(请点击) |
| (责任编辑:胡律师) |
| 发表评论 |
| 最新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