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30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3.1版已修订完成,这是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对之进行的第5次修订,此次新增20多个文件。本书汇编了2011年8月25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为2012年1月15日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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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30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3.1版已修订完成,这是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对之进行的第5次修订,此次新增20多个文件。本书汇编了2011年8月25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为2012年1月15日左右。
时至今日,力拓案只是露出冰山一角,案情远未明朗。不过有一点很清楚,那就是涉及该案的胡士泰等力拓四名员工是以涉嫌 “侵犯商业秘密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批捕的。这就引出一个问题,即外国(地区)公司代表受贿能否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要弄清这个法律问题,先要弄清楚什么是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从法理的角度看,实际上乃是外国公司权利的载体和权利实现的媒介。外国公司突破本国的地域范围,要在他国主权领域内设置业务机构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必须获得他国的法律许可。《公司法》第199条第1款规定:“外国公司依照本法规定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本身并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从属于外国公司,是外国公司的组成部分,与外国公司的关系相当于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这点可以从《公司法》第203条规定看出:“外国公司属于外国法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为了保障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的合法权益,我国《公司法》第204条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众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该规定同时强调,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经营活动不仅适用中国公司法,而且适用中国其他有关法律。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一样,必须中国的法律,不得作出有损中国社会公共利益的事。 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原罪名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该法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声明:原创作品,未经许可禁止转载。 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曾被政府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2008-2009年度上海卢湾区“十大优秀律师”,擅长贪污罪、受贿罪刑事辩护。经办刑事案件逾百件,多次就贪污罪、受贿罪辩护接受媒体专访。 |
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上海卢湾区优秀律师,九年检察院实战工作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免费咨询15901801155 聘请律师、联系方式、收费标准(请点击) |
| (责任编辑:胡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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