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30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3.1版已修订完成,这是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对之进行的第5次修订,此次新增20多个文件。本书汇编了2011年8月25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为2012年1月15日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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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30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3.1版已修订完成,这是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对之进行的第5次修订,此次新增20多个文件。本书汇编了2011年8月25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为2012年1月15日左右。
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同属于受贿犯罪的范畴,二者有诸多相同或者相近之处。司法实践中区分二者,主要应当把握以下几方面: 1从犯罪主体区分。受贿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这是两罪区别之关键所在。因此,实践中区分二者,首先必须查行为人的身份。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就可能构成受贿罪,如果是公司、企业中的非国家工人员,则只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必须注意,区分国家工作人员和公司、企业人员,切不能简单以是否在公司、企业工作为标准,认为凡在公司、企业工作的人员,都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事实上,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也正因为如此,刑法第163条第3款和第184条第2款明确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构成犯罪的,都应当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2从所利用的职务便利的内容区分。受贿罪利用的职务便利,必须是利用行为人所从事的公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所利用的职务便利,则是利用行为人负责或者从事公司、企业内部某项不具有国家公务性的事务的权力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因此,即使是公司、企业中属于国工作人员的人,如果没有利用其所从事的公务的便利条件,而是利用其他便利的,索取他人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也不能定受贿罪,而应以公司、企业人员受罪论处。 3从行为方式区分。受贿罪的行为表现共四种,即索取财物、收受财物、收受回扣、手续费间接受贿。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行为则只限于上述前三种,而不包括间接受贿。 胡燕来律师,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二十年只做法律,曾被政府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擅长贪污、受贿、挪用辩护。 聘请律师、联系方式、收费标准(请点击) |
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上海卢湾区优秀律师,九年检察院实战工作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免费咨询15901801155 聘请律师、联系方式、收费标准(请点击) |
| (责任编辑:胡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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