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30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3.1版已修订完成,这是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对之进行的第5次修订,此次新增20多个文件。本书汇编了2011年8月25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为2012年1月15日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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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30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3.1版已修订完成,这是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对之进行的第5次修订,此次新增20多个文件。本书汇编了2011年8月25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为2012年1月15日左右。
【胡燕来律师提示】2009年8月11日,上海市检察机关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澳大利亚力拓公司上海办事处胡士泰、刘才魁、葛民强、王勇4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犯罪嫌疑人胡士泰原籍中国天津,现为澳大利亚籍,系力拓公司上海办事处首席代。有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即遂与未遂的认定问题,学术上有不同观点。 犯罪的既遂是指非国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 要件。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界限问题,目前我国刑法学者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收受财物型非国家工作人员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索取财物型非国家工作人员完成索取财物的行为是区分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也就是说,只要非国家工作人员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有向他人索取财物的行为,无论其是否收取了财物,也不论其是否已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均构成受贿罪的既遂。其主要理由是: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以及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一旦非国家工作人员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实施向他人索取财物的行为,均已侵犯了受贿罪的客体,产生危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正常活动,破坏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的结果。 第二种观点认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应当取决于受贿人是否实际收受了贿赂。该观点认为,把收受贿赂后,是否为行贿人谋取了私利,作为划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遂与未遂的界限是不对的。因为受贿罪的主观方面,是受贿人和行贿人彼此对自己的行为的性质,目的都充分心领神会的情况下实施的一种故意犯罪。受贿人收受贿赂,就意味着他承诺了这种以权换利的肮脏交易,贿赂的性质就已确立,就构成对公司企业正常活动的危害。如果任何受贿案件非要有谋利行为或危害后果发生才能成立,就无法有效地保证公司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当然,受贿后谋利行为没有发生,社会危害性较小,但这对受贿案件来说,只对量刑的轻重有影响。 第三种观点认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了他人的财物并为他人谋取了利益是区分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也就是说,非国家工作人员只收受他人财物而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非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了利益但尚未收受他人财物的,均不构成受贿罪既遂。其主要理由是:收受他人财物与为他人谋取利益都是构成受贿罪的必备要件,都是受贿罪所必须侵犯的客体,缺少哪一项都不能视为受贿罪构成要件已经完备 第四种观点认为,本罪的既遂,应以受贿人实施了为行贿人谋取私利的行为作为标志。该观点认为:以受贿人的承诺作为本罪的既遂的标准,确实比较难以区分犯罪的预备行为及既遂与未遂的界限。然而以收受贿赂为准,又会极易将事后收受贿赂的犯罪行为排除在既遂之外,不利于打击犯罪活动。所以,以为行贿人实施了谋私利的行为作为本罪的既遂比较妥当。 胡燕来律师第三种观点比较可取。 作者胡燕来,专业刑辩律师,二十年只做法律,被政府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 聘请律师、联系方式、收费标准(请点击) 声明:原创作品,未经许可禁止转载。 |
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上海卢湾区优秀律师,九年检察院实战工作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免费咨询15901801155 聘请律师、联系方式、收费标准(请点击) |
| (责任编辑:胡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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