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30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3.1版已修订完成,这是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对之进行的第5次修订,此次新增20多个文件。本书汇编了2011年8月25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为2012年1月15日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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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30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3.1版已修订完成,这是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对之进行的第5次修订,此次新增20多个文件。本书汇编了2011年8月25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为2012年1月15日左右。
2008年11月20日 “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生效,该《意见》生效使得一批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案件的审判有了法律依据。其中比较有影响力的是重庆市某医院骨科主任张某带头和科室医生收受回扣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根据生效的“两高” 《意见》,一审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这是该市首例对医生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案。 基本案情是这样的:2001年,张某被重庆某医院聘任为骨科主任。2002年年底,一个医疗器械供应商找到张某,向其提出,按医院购买器械数额返点给他们回扣。张某于是召集各科室的医疗小组组长开会商议,决定如何收取和分配回扣。按照他们的商议结果,销售商按销售金额的15%返点。张某收到回扣后就把钱分发给医疗小组组长,再由组长平分给参加手术的医生。2004年,重庆市医疗卫生系统对收受回扣现象开始进行整顿,张某等人停止了收取回扣的行动。一年后等风声过了,张某召集各医疗组长开会商量收受回扣事宜,然后重操旧业。截止2007年,张某等人收受回扣共计7万余元,其中张某个人分了1万余元,案发后全部退赃。法院审理时,张某辩称自己没有利用职务便利,是医疗器械商主动提出要给他们回扣,而科室医生也多次建议其收回扣。他们虽是按15%收的,但有部分回扣被提出来作为科室资金,用于聘请专家会诊,并没有个人独占,应属于单位受贿。法院审理认为,该案大部分回扣都是张某收来分的,不是单位受贿。张某与医院签订的是聘用合同,其骨科主任的职务并非国家主管的行政部门任命,其身份是医院的医务人员,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收受回扣,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法院遂根据2008年11月20日生效的“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有专家称,该案的审结具有典型意义。过去,由于对于医生的主体身份分歧较大,医生收受贿赂的认定上一直存在争议。“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出台,平息了争议,为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意见》明确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该《意见》明确将医院人员分成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这两类人员如收受贿赂,触犯的罪名分别是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本案中张某是医院聘任的业务部门主任,是医务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因此,法院对张某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作者胡燕来,专业刑辩律师,二十年只做法律,曾被政府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 声明:原创作品,未经许可禁止转载。 |
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上海卢湾区优秀律师,九年检察院实战工作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免费咨询15901801155 聘请律师、联系方式、收费标准(请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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