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30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3.1版已修订完成,这是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对之进行的第5次修订,此次新增20多个文件。本书汇编了2011年8月25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为2012年1月15日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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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30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3.1版已修订完成,这是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对之进行的第5次修订,此次新增20多个文件。本书汇编了2011年8月25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为2012年1月15日左右。
陈某系某事业单位负责人,2002年1月,包工头李某某承建了该事业单位一项工程,办事处为此欠李某某往来款120万元,李某某多次向陈某催要欠钱,但由于办事处资金紧张一直未予支付。2003年2月,陈某因从事经营活动缺少资金,便从办事处帐上提取32万元资金,冲减了李某某的往来帐。事后,陈某告之了李某某,并打了张欠条给李某某。因陈某是事业单位负责人,李某某有求于他便答应了。2003年底,上级主管部门对该事业单位进行审查,发现了上述事实,遂向人民检察院举报了陈某. 检察院对陈某立案侦查,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人员对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理由是:陈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从事业单位提走32万元资金,用于个人从事经营活动,尽管在帐务处理上是冲减的该单位与李某某的往来,但其付公款的既成事实在前,且付款时并未征得李某某的同意,而且从事业单位当时的经济状况看也没有资金来处理这笔往来。所以,这32万元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应当属事业单位。因而,陈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理由是:陈某虽在李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从办事处提取32万元现金,但在实际上,是以这32万元冲减了陈某的往来,故从帐上来看,这32万元的所有权属陈某,而非公款,从事实上讲,事后陈某也出具了欠条并得到李某某的同意。故陈某的行为系与李某某私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符合挪用公款的要件,故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曾被政府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2008-2009年度上海卢湾区“十大优秀律师”,擅长贪污罪、受贿罪刑事辩护。经办刑事案件逾百件,多次就贪污罪、受贿罪辩护接受媒体专访。 |
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上海卢湾区优秀律师,九年检察院实战工作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免费咨询15901801155 聘请律师、联系方式、收费标准(请点击) |
| (责任编辑:胡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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