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30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3.1版已修订完成,这是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对之进行的第5次修订,此次新增20多个文件。本书汇编了2011年8月25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为2012年1月15日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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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30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3.1版已修订完成,这是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对之进行的第5次修订,此次新增20多个文件。本书汇编了2011年8月25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为2012年1月15日左右。
党的“十五大”后,企业改革进程大大加快,出现了许多包含公有资产的混合型经济。这种混合型经济使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发生了分离,出资者享有终极所有权,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权。这样,执法就碰到了一个难题:法律界定公款的依据是所有制和终极所有权,而执法者面对的是经营方式和法人财产权。如何从混合型经济中正确认定公款?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刑法规定,公款必须以终极所有权为标准,在混合型经济中必须按国有、集体的股份或出资比例认定公款。 第二种观点提出,应按国有、集体出资比例为标准认定公款,将国有集体的款项认定为公款,将个人、外国公司的财产认定为私人财产,主张挪用混合资金的行为按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根据“十五大”关于股份铡“要害看控股权把握在谁手中,国家和集体控股,具有明显的公有性”的指示,国有、集体控股企业的财产,应全权认定为公款,不控股的企业按股份或出资比例认定。 第四种意见认为,只要有公有资本的混合塑经济,就应全额认定为公款。根据刑法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的规定,非国有保险公司、非国有公司的资金也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对象,公款应是归单位所有的金钱,其中包括归国有单位所有的资金和行为人被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非国有单位所有的资金。 胡燕来律师认为,我国刑法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构成挪用资金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另外,刑法第185条第2款规定:“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客户资金的行为,依照刑法第38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刑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公款并不限于公有款项,非公有款项在特定情况下也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而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关键是看犯罪主体是否适格。只要是符合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的犯罪要见,不论其挪用的是国有单位的资金,还是非国有单位的资金,均可构成挪用公款罪。 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曾被政府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上海卢湾区十大优秀律师,擅长贪污罪、受贿罪刑事辩护。经办刑事案件逾百件,多次就贪污罪、受贿罪辩护接受媒体专访。 |
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上海卢湾区优秀律师,九年检察院实战工作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免费咨询15901801155 聘请律师、联系方式、收费标准(请点击) |
| (责任编辑:胡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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