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30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3.1版已修订完成,这是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对之进行的第5次修订,此次新增20多个文件。本书汇编了2011年8月25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为2012年1月15日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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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30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3.1版已修订完成,这是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对之进行的第5次修订,此次新增20多个文件。本书汇编了2011年8月25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为2012年1月15日左右。
被告人张某原系农民,1999年1月与某国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该公司出纳。2000年3月至2002年4月,张某利用担任公司出纳会计的职务便利,先后3次擅自将本单位资金借给其朋友用于营利性活动,共计人民币130万元。案发后张某被逮捕。本案在办理的的过程中,形成了两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其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0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5号)规定:“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而《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款罪名即为挪用资金罪。本案中被告张某为农民合同制工人,不具有干部身份,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理应按照州法第272务第1款的规定以挪用资金罪量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理由是:《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被告人张某与该单位有人事隶属关系或者说具有劳动合同关系,并在该国有公司司从事现金出纳(管理)这一重要职责,应当理解为国家工作人员。 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比较可取,虽然张某是农民合同制工人,但其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受聘担任公司出纳职位,其从事的工作具有管理性质,属于从事公务。所谓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会计、出纳人员等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活动,属于从事公务。因此,张某符合《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理由担任出纳的职务便利挪用国有公司的资金的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故应以挪用公款罪对其定罪量刑。 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曾被政府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2008-2009年度上海卢湾区“十大优秀律师”,擅长贪污罪、受贿罪刑事辩护。经办刑事案件逾百件,多次就贪污罪、受贿罪辩护接受媒体专访。 |
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上海卢湾区优秀律师,九年检察院实战工作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免费咨询15901801155 聘请律师、联系方式、收费标准(请点击) |
| (责任编辑:胡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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