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被害人,适用本节各条规定。
…
:2010-06-26 12:11:35 :0 :81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2010-06-26 12:10:49 :0 :238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
…
:2010-06-26 12:10:02 :0 :174
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
:2010-06-26 12:09:21 :0 :179
人民检察院决定解剖死因不明的尸体时,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并让其在解剖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不影响解剖的进行,但是…
:2010-06-26 12:07:30 :4 :208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
:2010-06-26 12:06:17 :0 :170
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
:2010-06-26 12:05:34 :0 :178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
:2010-06-26 12:04:31 :0 :217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局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2010-06-26 12:03:22 :0 :140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
:2010-06-26 12:02:40 :0 :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