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9条 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第九条【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涉外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解答》(2008年9月22日)
三、翻译问题
2.翻译人员的费用如何承担?
答:“刑诉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外国籍被告人提供翻译。如果外国籍被告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的,应当由本人出具书面声明,或者将他的口头声明记录在卷。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应当附有被告人通晓的外文译本,译本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以中文本为准。翻译费用由被告人承担。”对于这一规定,目前存在两种解释,一种理解认为,在审判程序中的所有翻译费用包括翻译人员出庭的费用都应当由被告人承担;另一种理解认为,只有诉讼文本的翻译费用才能由被告人承担,其他费用不应当由被告人承担。经研究认为,第二种理解是正确的。只有诉讼文本的翻译费用才能由被告人承担,翻译人员出庭翻译等费用,均不应当由被告人承担。如果被告人经济困难,则文本翻译费也可以免除。因为保障外国籍被告人在法庭上获得翻译的权力是其有效地参加诉讼,从而获得公正审判的前提条件。而且,为外国籍被告人免费提供翻译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规定:“如他(指被告人)不懂或不会说法庭上所用的语言,能免费获得译员的援助。”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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