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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办案实用手册3.1版

      2011年8月30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3.1版已修订完成,这是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对之进行的第5次修订,此次新增20多个文件。本书汇编了2011年8月25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为2012年1月15日左右。


《刑事诉讼法》第155条 法庭调查

时间:2010-06-25 22:48来源:未知 作者:胡燕来律师 所属栏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点击: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刑事诉讼法》第155条 法庭调查

 

第一百五十五条【法庭调查】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胡燕来律师提醒:点击返回《刑事诉讼法》目录

 

[相关法规]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98目最高人民法院)

第一百三十条 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应当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

第一百三十一条 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为两起以上的,法庭调查时,一般应当就每一起犯罪事实分别进行。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审判长主持下,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进行陈述。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情况进行补充性发问;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经审判长准许,被告人的辩护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具体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

第一百三十四条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讯问。合议庭认为必要时,可以传唤共同被告人同时到庭对质。

第一百三十五条 控辩双方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判长对于控辩双方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讯问、发问的方式不当的,应当制止。

对于控辩双方认为对方讯问或者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讯问、发问的方式不当并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被告人、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讯问或者发问。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1412日最高人民法院)

第二十五条 在法庭上不得对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戒具。未成年被告人在法庭上可以坐着接受法庭调查、询问,在回答审判人员的提问、宣判时应当起立。

第二十七条 法庭审理时,审判人员应当注意未成年被告人的智力发育程度和心理状态,要态度严肃、和蔼,用语准确、通俗易懂。发现有对未成年被告人诱供、训斥、讽刺或者威胁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制止。

第二十八条 法庭调查时,审判人员应当核实未成年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行为时的年龄。同时还应当查明未成年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行为时的主观和客观原因。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1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三百三十五条 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应当避免可能影响陈述或者证言客观真实的诱导性讯问、询问以及其他不当讯问、询问。

辩护人对被告人或者证人进行诱导性讯问、询问以及其他不当讯问、询问可能影响陈述或者证言的客观真实的,公诉人可以要求审判长制止或者要求对该项陈述或者证言不予采纳。

讯问共同犯罪案件的被告人、询问证人应当分别进行。

被告人、证人对同一事实的陈述存在矛盾需要对质的,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传唤有关被告人、证人同时到庭对质。

讯问未成年的被告人、询问未成年的证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进行。

第三百三十六条 被告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的供述一致或者不一致的内容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可以不宣读被告人供述笔录。

被告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的供述不一致,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可以宣读被告人供述笔录,并针对笔录中被告人的供述内容对被告人进行讯问一或者提出其他证据进行证明。

《关于审查逮捕和公诉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612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前述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不再列出)

4.讯问被告人及询问证人应注意的问题

1)公诉人不应打断或限制被告人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完整陈述,应注意听取被告人在陈述中暴露出的观点,并在被告人作完整陈述之后,在审判长主持下,开始讯问被告人。

2)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讯问被告人和询问证人应当分别进行。第一轮讯(询)问完毕后,公诉人应表明“讯(询)问暂时到此”。根据辩护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发问的情况,公诉人可以对被告人、证人继续讯(询)问。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200241日)

五、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需要统一的几个问题

12.抚养费的赔偿标准如何掌握

答:目前,各法院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对于抚养费的计算标准掌握不一,有的法院以案件发生地的居民基本生活费为标准,有的以被抚养人所在地的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作为赔偿依据。为统一执法标准,参照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九)项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的规定,本市法院今后对抚养费或赡养费赔偿标准的掌握,宜按案件发生地,即按本市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铁路法院可以按法院所在地的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

13.丧葬费的赔偿标准如何掌握

答:参照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七)项关于"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和本市公安机关《关于调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第四条"丧葬费:每人三千元,包括办理丧葬事宜必需的费用"的规定,本市法院今后对于因被害人死亡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一般按死亡一人赔偿不低于3000元丧葬费的标准计算。原告方无丧葬费单据或单据费用不足3000元,但原告方有诉讼请求的,可以根据诉讼请求在3000元标准范围内赔偿,无需强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足够的证据。

14.对因被害人死亡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如何处理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对于因被害人死亡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案件,人民法院亦不应受理。尽管国务院颁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所规定的损害赔偿项目中有死亡补偿金,因目前对死亡补偿金能否归入"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存在争议,故在最高法院没有作出新的明确规定之前,死亡补偿金暂不列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交通肇事犯罪案件除外)。胡燕来律师提醒:点击返回《刑事诉讼法》目录

 

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上海卢湾区优秀律师,九年检察院实战工作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免费咨询1590180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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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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