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30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3.1版已修订完成,这是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对之进行的第5次修订,此次新增20多个文件。本书汇编了2011年8月25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为2012年1月15日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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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30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3.1版已修订完成,这是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对之进行的第5次修订,此次新增20多个文件。本书汇编了2011年8月25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为2012年1月15日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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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八条【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对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解除管制或者恢复政治权利。 [相关法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四百三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公安机关监督管理措施没有落实或者监督管理措施不当,执行期满没有通知本人并公开宣布解除管制或者恢复政治权利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通知纠正。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 第二百七十九条 对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罪犯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指定派出所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第二百八十六条 负责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派出所,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罪犯及其原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群众宣布其犯罪事实、被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以及罪犯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二百八十七条 执行机关应当向被管制的罪犯宣布,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定期向监督考察小组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公安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公安机关批准; (六)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 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第二百八十八条 执行机关应当向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宣布,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 (二)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 (四)不得出版、制作、发行书籍、音像制品; (五)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 (六)不得在境内外发表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 (七)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八)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 (九)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百八十九条 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违反本规定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百九十条 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期满,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本人,并向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或者恢复政治权利。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关于社区矫正对象法律文书转递工作的规定(试行)》(沪高法[2003]200号 2003年5月20日) 上海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已在徐汇、闸北、普陀三区全面推开,根据《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试行)》(沪委政法[2002]170号)规定,对人民法院判处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裁定假释以及司法行政机关监狱管理部门(下称监狱管理局)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文书转递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人民法院对宣告缓刑、管制或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应当通知户籍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可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派员参加。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之日将判决书送达公安机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5个工作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公安机关。 二、监狱(少管所)对人民法院裁定假释或监狱管理局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罪犯。应当在上报材料的同时通知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的,应适当提前通知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狱管理局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应当提前5日通知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罪犯户籍地公安机关。 人民法院裁定罪犯假释之日,应当通知户籍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可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派员参加,并将假释罪犯带回社区。监狱(少管所)应将假释罪犯的法律文书于当日转交公安机关。法律文书包括罪犯的原判判决书(裁定书)、服刑期间的判决书(裁定书)、假释裁定书、《罪犯出监所鉴定表》。 监狱管理局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罪犯,监狱(少管所)应当派干警将罪犯送交户籍地公安机关,并同时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包括罪犯的原判判决书(裁定书)、服刑期间的判决书(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审批表》、《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罪犯出监所鉴定表》、《罪犯保外就医取保书》、《提请对保外就医罪犯执行监督考察的通知书》等。 已在监狱医院外治疗的罪犯,在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时,监狱(少管所)应当在批准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罪犯户籍地公安机关,并告知罪犯去向。罪犯因病危、病重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监狱(少管所)应在罪犯离监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罪犯户籍地公安机关。 附加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监狱应在其刑满释放前两个月将《罪犯刑满释放预报通知书》寄送罪犯户籍地公安机关和社区矫正机构,并在其刑满释放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罪犯户籍地公安机关。 法院裁定减区余刑,但仍需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监狱应在其减刑材料上报法院的同时通知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将有关法律文书在罪犯减余刑释放后5个工作日内送达罪犯户籍地公安机关。 三、受公安机关委托接收法律文书的社区矫正机构在收到法律文书后应立即交付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收到矫正对象法律文书后应当复印2份,1份交社区矫正机构,1份由社区矫正机构转交区县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 社区矫正机构收到法律文书复印件后应当立即建立一人一档,在公安机关向矫正对象宣布实施社区矫正后,纳入矫正范围。 四、罪犯不居住在户籍地的,经户籍地公安机关批准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按《关于人户分离矫正对象的管理规定》通知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纳入矫正范围并转递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 五、由外省市人民法院判处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裁定假释以及外省市监狱管理局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沪籍社区矫正对象法律文书的转递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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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上海卢湾区优秀律师,九年检察院实战工作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免费咨询15901801155 聘请律师、联系方式、收费标准(请点击) |
| (责任编辑:胡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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