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30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3.1版已修订完成,这是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对之进行的第5次修订,此次新增20多个文件。本书汇编了2011年8月25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为2012年1月15日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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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30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3.1版已修订完成,这是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对之进行的第5次修订,此次新增20多个文件。本书汇编了2011年8月25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为2012年1月15日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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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上海《刑法适用问题解答(试行)汇编(总则部分)》(2003年6月26日) 一、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问题 判断某种危害行为在刑法中有无明文规定,应以有无完全相符合的犯罪构成为依据。只要某种危害行为(含单一危害行为、复杂危害行为或其中部分行为)齐备了刑法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的,原则上应当依此犯罪定罪处刑,以充分发挥刑法的社会保护功能。据此,下列危害行为应依法予以刑事追诉: 1.单位实施贷款诈骗危害严重的,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奸淫幼女情节严重的,以强奸罪论处。 3.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的,以绑架罪论处。 4.猥亵不满6周岁的幼儿的,根据刑法举轻以明重的当然解释原理,以猥亵儿童罪论处。 胡燕来律师提醒:点击返回《刑法》目录 |
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上海卢湾区优秀律师,九年检察院实战工作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免费咨询15901801155 聘请律师、联系方式、收费标准(请点击) |
| (责任编辑:胡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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