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30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3.1版已修订完成,这是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对之进行的第5次修订,此次新增20多个文件。本书汇编了2011年8月25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为2012年1月15日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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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30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3.1版已修订完成,这是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对之进行的第5次修订,此次新增20多个文件。本书汇编了2011年8月25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为2012年1月15日左右。
《刑法》第8条 保护管辖权 第八条【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9月2日) 第十三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人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胡燕来律师提醒:点击返回《刑法》目录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涉外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解答》(2008年9月22日) 二、刑罚适用问题 1.在对外国籍被告人裁量刑罚时,是否可以考虑被告人所属国的有关刑法规定? 答:对于这一问题,既要考虑我国国家主权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同时也要在刑罚个别化原则下兼顾被告人所属国刑事法律的规定。具体而言,在对被告人裁量刑罚时,首先必须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在我国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被告人应当判处的刑罚,被告人没有减轻处罚情节,非经法定核准程序,不得在法定刑幅度以下判处刑罚。其次,如果被告人所属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轻于我国,甚至不认为是犯罪的,一般情况下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应当酌情从轻。因为在通常情况下被告人受其所属国法律的影响较深,被告人所属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能够反映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的大小。如果被告人所属国对其所犯罪行的刑罚规定较轻,甚至不认为其行为构成犯罪,说明其犯罪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均较小,从刑罚个别化及罪刑相适应原则出发,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判处。这样的判决也容易使被告人及其所属国接受,同时又可以降低司法成本。但是,如果被告人所属国法律的相关刑罚规定重于我国刑罚规定的,不得以此为由对被告人酌情从重处罚,这是由我国罪刑法定原则所决定的。胡燕来律师提醒:点击返回《刑法》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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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上海卢湾区优秀律师,九年检察院实战工作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免费咨询15901801155 聘请律师、联系方式、收费标准(请点击) |
| (责任编辑:胡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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